随着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薄弱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县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瓶颈。为此,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1 、 18 周岁以上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务工、经商或以躲避计划生育为目的的所有人员。
2 、婚出,但户口未迁出的男青年,按流出人口备案;户口未迁出的女青年按通计生发 [2005]45 号文件规定执行。
3 、外乡(镇)、外县、外市、外省流入乡(镇)或县城的流动人口。
二、管理方式
1 、建立流出人口外出申报、签订合同、返回注销制度。流出人口在流出前,由自管小组长(社宣传员)和包组包户责任人负责,与村委会 签订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办理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村委会交一份告知去向书,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找一个计划生育担保人 ,与村委会建立联系方式等。通过合同管理,约束流出人口的婚育行为,随时掌握其婚姻、生育、节育及流入地址的变动情况。流出人员返回时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如本人所申报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将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负违约责任。
2 、建立村、社(组)流出人口信息访查月上报制度。由包组包户责任人和自管小组长(社宣传员)负责,通过平时上门访查,每月 5 日前,将本社(组)上月流出人口的信息及时反馈到村,再由村计生专职副主任和包村专干,按照《流动人口村级月报告单》内容要求登记造册与《计划生育村级月报告单》一起上报到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汇总后,对《流动人口村级月报告单》,一份乡(镇)存查,一份与报表一起报县人口局。乡镇对每月的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和其它乡级管理表册一样同时运转,对需要协查的对象,及时与县流动人口管理站联系上网协查,做到当月解决问题。
3 、建立定期流动人口清查制度。每月由包村科级干部和村支部书记负责,将本村流动人口清查一遍。每季由乡(镇)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各村流动人口及管理情况,采取村村过,人人清的办法,将全乡(镇)流动人口排查一遍。通过核查,一方面了解原流出的人员是否返回,发现新流出情况,看是否办证,是否与新流入地建立联系,纳入管理;另一方面,检查包组包户责任人和村组干部的工作到位情况,做为乡级季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 、建立流动人口隔季接受流出地技术服务制度。流出的育龄妇女,是环、孕情服务对象的,每两季度必须返回到户口所在乡镇,接受一次环孕情服务。
5 、建立跟踪管理和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 ) 对以生育为目的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通过发动群众,实行举报有奖的办法,掌握流出的线索、范围和地点,派人到流入地访查或联系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协助清查对象,动员其落实节育措施,按时寄回证明,并纳入当地管理。
6、加强县内流动人口协查、通报和措施落实工作。各乡(镇)对于在本县范围内流动的人口与流出外县的一同上报,对没有落实措施的由流入的乡(镇)就地组织落实,并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知户口所在乡(镇)。
7、加强对流入人口的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与服务”的原则,由平襄镇社区负责,县流动人口管理站配合督查,对流动人口分类管理与服务。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用工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无固定场所的流动小贩、工匠和无业闲居人员,由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负责管理与服务;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单位负责管理与服务;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8、加强流入人口证件审验工作。凡流入本县的暂住人口,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经现居住地乡(镇)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暂住登记,申报《暂住证》;县直有关机关在核发《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房屋租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前,都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审验,切实做到“一证先行,无证否办或缓办”。对社会闲散人员,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宁可重管,不可漏管”;计生、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劳动、城建等职能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奖惩办法
1、流出和流入人口,本人不申报、不办证、不签订合同、隐瞒实情或以生育为目的躲避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乡(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对流出人口不申报、不办证、不签订合同或在《流动人口村级月报告单》项目错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形成流动人口漏统、漏管的个案问题,除按《农村计划生育责任管理办法》追究包组包户责任人和村组干部的责任外,在乡(镇)的考核中按“当月出生漏报”对待予以加重扣分。
3、对在县内乡(镇)间的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负有共同责任,形成漏统漏管的,都要按“当月出生漏报”追究流出地和流入地相应责任。对在流入地乡(镇)落实了节育措施,并通知流出地的,在进度评比和年终考核中对落实措施乡(镇)予以加分。
4、相关综合治理部门,按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兑现奖罚。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