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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和试点市(州)、县(市)财政共同设立的对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和审核;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农业银行负责对“奖励资金”按不同类型及时办理开设和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或发放领取手续;各级纪检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按照 “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实行专款专帐核算和监督审计,确保专项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四条 实施范围:“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在临夏、甘南两州和天祝、肃南、张家川三县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和“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两种形式中,优先安排项目扶贫工程,在项目扶贫工程没有覆盖的村,方可安排资金扶贫工程。
第二章 资金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发放标准为:在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独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独子户育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采取绝育措施的二女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4000元现金,二孩户育龄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现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总额的80%,试点市(州)、县(市)财政负担20%。并分别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级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保证试点工作中所需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委托发放服务协议。
第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省内所属各经营网点(以下统称为农行),必须按照委托发放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第十条 县级财政在本级农行开设“少生快富奖励资金财政专户” (简称“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专户”内设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州)级财政补助资金” 和“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科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每年分两批于5月和11月前要按时拨付到县级农行的“奖励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分两批于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将本县(市)“少生快富”拟奖励对象个案信息档案花名表(册),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委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于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照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户数,及时核拨奖励资金,一并附文通知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农业银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州、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厅、省人口委下拨的奖励资金和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比例应配套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农行专户。
第十四条 县级农行收到省财政厅、省人口委批准的奖励对象信息表(册)和各级财政拨入专户的奖励资金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组织发放给奖励对象。县级农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口委批准的奖励确认对象信息表(册),对确认的二孩奖励对象,凭育龄夫妇持有的本人《身份证》、《不再生育合同》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少生快富”奖励金领取通知单》三项有效证件,一次性付给奖励金;对确认的一孩奖励对象,凭育龄夫妇持有的本人身份证、《不再生育合同》、《甘肃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独生子女户夫妇奖励金信誉证》开办奖励金个人储蓄账户和储蓄定期存折。个人储蓄账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并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一道集中管理,统一办理定期转存手续。奖励对象每年持个人储蓄定期存折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领取奖励金存储利息,当女方年满50周岁后,凭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的《“少生快富”奖励金领取通知单》一次性付给奖励金。
第四章 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向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少生快富”需奖励的对象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市)上报的下年度“少生快富”需奖励的对象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市级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本级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农行要在每年专项奖励金发放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该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决算。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和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保证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试点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少生快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日常协调工作和检查管理工作。
  农行基层支行和营业网点要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负责“奖励资金”按时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逐级向相关部门或机构发送奖励资金发放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农行系统要建立严格的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专项奖励资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人口计生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及时发放的,将取消委托发放机构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试点市(州)、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到位、拨付和发放情况,要逐级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相关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在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少生快富”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发放情况,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试点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借发放奖励资金之际,抵扣受奖家庭其他应缴资金或搭车收费的;
  (二)玩忽职守,影响“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四)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套取“奖励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地区试点期间“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